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你了解多少?
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类车辆通常速度较慢,能跑的路程不长,电池和电机等核心部件的制造工艺比较落后,主要用来载人或者运货,有三种轮子或者四个轮子的,都是电动的,像给老年人用的那种代步车也归这个类。大部分算作能在马路上跑的机器,不过它们的制造和用起来没有受到汽车那种系统的监管,而且刹车、转弯、万一出事故时的表现,都不符合汽车安全方面的要求。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低速电动车数量激增的状况,这种无序扩张使得城市交通更加拥堵,由此造成的道路安全事故数量急剧增加,严重妨碍了城市绿色出行、步行交通的推进,也威胁到了公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为了从根本上强化对低速电动车的管控,在国务院批准后,现将相关安排公布如下: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省级政府承担强化低速电动车监管的主要职责,需履行地方管理义务,周密部署对低速电动车制造贩卖单位进行整治规范。此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步骤推进,
第一阶段是初步调研环节,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需查明本行政区域里低速电动车制造企业的成立时间,生产体量以及产品种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分工如下:负责许可的部门要统计所有获得各类许可的制造企业信息;工信部门要统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的企业和其他制造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统计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制造企业信息,并且联合其他单位统计清理阶段没有拿到许可和营业执照的制造企业信息。
第二阶段是整改时期,具体从2018年12月持续到2019年1月。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摸底检查中发现的那些利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质及产品许可,或者借助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的名义超范围制造售卖低速电动车产品的公司,需要强制要求这些企业制定纠正方案,并且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这些违规产品。不修正的,依照法规暂停其《公告》制造资格,或取消或依法收缴其对应制造许可事项。无经营许可的,依法实施取缔并查封。
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各省级政府需依据当前状况,拟定本区域的低速电动车产能削减与淘汰转型计划,明确具体任务指标,划分各司职责,强化监督执行,等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政策公布,再依照清晰的标准、政策与措施,拟定本地的清理整治方案,依法运用多种手段,淘汰不符合标准的制造企业,禁止生产与售卖无许可及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低速电动车制造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或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合并,生产符合相关规定的道路机动车辆。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在车辆制造与销售方面的法规条例,不再出台任何支持低速电动车发展的指导方针,取消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市场准入标准,停止批准或登记低速电动车的投资计划,禁止建立新的低速电动车公司或扩大生产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不得推出新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类型;对于已经实施相关政策的地区,需马上终止执行,对正在推进的项目要即刻调整,务必使低速电动车的生产能力保持稳定,等待国家发布正式的管理规范与要求后,再依照规定实施管理。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级政府需深刻理解此项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合理规划实施计划,认真做好统筹安排和执行工作,定期通报工作实施动态,要积极与各方协商,妥善处理潜在风险及引发的社会问题,既要确保低速电动车管理平稳推进,也要维护合法非公路旅游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的生产经营及使用权益不受侵害,要广泛开展实地考察,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现有低速电动车的处理方案,考虑设立一定的缓冲阶段电车江湖,利用更新换代、回购、推动报废等手段促进不合规定车辆尽快退出市场。必须强化对本地低速电动车制造单位的管控,促使单位依照批准资质及对应产品规范合法合规制造售卖相关物品,杜绝任何非法制造低速电动车产品的行为。
相关部委需组建联合检查团队,实地核查各地执行状况,拟定评定标准,对成效突出的区域及单位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实施通报,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遵循“更新部分、整顿部分、淘汰部分”的基本方针,迅速制定并公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同时深入研究并制定低速电动车制造、售卖、税收、保险及使用监管、维修保养等具体监管办法,构建健全的低速电动车监管体系。此外,务必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渠道,大量普及不合规车辆行驶的潜在风险,公开披露侵害用户利益、制造虚假信息等情形,促进优胜劣汰,为有效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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